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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明确

发布日期:2012-08-29    浏览次数: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财税〔2012〕45号)明确保险公司各类业务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超过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0.08%,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0.05%;人寿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0.15%,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0.05%;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0.15%;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超过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超过0.08%,无保证收益的不超过0.05%。以上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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