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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的预备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07    浏览次数:2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部机关有关司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领导指示要求,我部拟定于2016年11月13-15日(具体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在浙江省湖州市召开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现预备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主线,考察湖州市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交流各地好做法、好经验,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点任务。

  二、参会人员

  (一)会议拟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并邀请部分省(直辖市)分管领导同志出席。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主要负责同志和1位业务处长;吉林省延边州、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宿州市和四川省崇州市各1位负责同志;部分新型经营主体代表(附件1)。

  (三)邀请中央农办、国务院办公厅、国研室负责同志到会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保监会、供销总社各1位负责同志参会。

  (四)农业部部领导,办公厅、人事司、政法司、计划司、财务司、科教司、种植业司、农机化司、农产品加工局等单位各1位主要负责同志。

  (五)相关中央媒体、部属媒体记者。

  三、有关事项

  (一)请部分省(直辖市)农业厅(委)邀请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参会。

  (二)请有关省(直辖市)农业厅(委)协助准备浙江省、安徽省、江苏省、吉林省延边州、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市、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的新型主体代表发言材料(1500字以内),其余各省(直辖市)准备书面交流材料(2500字以内)。

  (三)请各有关省(区、市)农业部门牵头,按通知要求协调本省(直辖市)参会人员统一报名,并组织参会,不得超员。报名回执(附件2)请于11月7日下班前传真至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传真:010-59193162 ;电话:010-59191884,59193124;联系人:郭冲、王蕾)、湖州市(传真0572-2074438;电话0572-2074378,13757280813;联系人:吴刚)。发送报名回执时,请一并将参会人员近期彩色免冠白底电子照片同时发至jgzbgs@agri.gov.cn和364500385@qq.com 邮箱,用于制作代表证(照片要求:JPG格式,文件不小于150K,像素规格为768×1024,分辨率不低于300dpi,电子文档以“单位 本人姓名”命名)。

  附件:1.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参会单位

  2.报名回执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附件1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座谈会

  参会单位

  省份      单位

  河北省     农业厅

  山西省     农业厅

  辽宁省    农村经济委员会

  吉林省     农业委员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黑龙江省    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    农业委员会、松江区、沈忠良家庭农场

  江苏省     农业委员会

  浙江省    农业厅、湖州市

  安徽省     农业委员会、宿州市

  福建省     农业厅

  江西省     农业厅

  山东省     农业厅

  河南省    农业厅、周口市商水县天华种植专业合作社

  湖北省     农业厅、洪湖市春露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湖南省     农业委员会、常德市锦绣千村植保有限公司

  广东省     农业厅

  广西自治区   农业厅

  重庆市     农业委员会

  四川省     农业厅、崇州市

  甘肃省     农牧厅

  附件2

  报 名 回 执

  单位            (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姓名

  性别

  民族

  工作单位

  职务

  级别

  移动电话

  微信号

  抵达日期和时间航班/车次

  备注:

  填写说明:1.回执请打印或用正楷字体填写;2.请仔细填写并认真核对每项信息;3.工作单位请用全称;4.因故不能参加的,请在备注栏说明原因;5.报名以盖章传真件为准,请于11月7日下班前传真至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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