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74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发放
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包括省级财政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补助(年人均1800元)、县级财政防疫岗位津贴(年人均300元至500元)、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1.2‰农业人口配备)专项补助(年人均3000元)、政府购买乡村医生的40%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村卫生室基本医疗服务一般诊疗费、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年人均780元)。
县级财政自省级财政公共卫生服务岗位补助、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专项补助、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金到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连同县级财政防疫岗位津贴,一并足额拨付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至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在7个工作日内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乡村医生进行全额发放。
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在5个工作日内预付70%给乡村医生。
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上述资金纳入惠农“一卡通”管理和发放。
二、完善乡村医生正常进出机制
各级卫生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界定乡村医生职责”、“明确村卫生室设置和乡村医生配置任务”及“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等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落实乡村医生按1.2‰农业人口配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做到一一核定并建档,同时妥善处理未进入人员的问题。要积极探索老年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乡村医生正常进出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从巩固农村卫生网底的高度,重视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县级财政要及时安排配套资金,连同上级补助经费足额拨付至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单位要严格按以上时间节点发放补助资金。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细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乡村两级分工及资金测算,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质量、考核及奖惩标准等,将不少于40%的工作任务交给乡村医生承担。根据乡村医生承担的工作任务,由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方案,考核工作必须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完成情况与当年未发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挂钩,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与次年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专项补助资金挂钩。
特此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201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