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201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9日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整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56号),设立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强化向市、区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的职责。
(二)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法开展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起草本市关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督促检查;负责向市、区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
(四)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决定赋予的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的查处工作。
(五)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工作。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管执法局设7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和联络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
(二)法制处(信访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本系统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相关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审核及有关备案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信访工作。
(三)执法规划处(研究室)。
负责拟订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及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和重大活动保障的统筹谋划、动员部署和组织落实工作;承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指导本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
(四)执法协调处。
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执法协调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组织协调联合执法工作;负责向市、区县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反映问题、通报情况。
(五)执法监督考核处。
负责建立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受理、调查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建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评价体系;负责本市城管特约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六)宣传处(公共关系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宣传工作;拟订本系统开展公共关系管理工作的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宣传动员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处理与社会公众及有关方面的关系;指导城管执法志愿者协会有关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新闻发布工作。
(七)装备财务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预决算、经费管理和财务工作;指导本系统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拟订本系统装备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装备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行政管理和协调工作。
政治部(设干部人事处、队伍建设指导处、机关党委、工会)。
干部人事处负责对区县和特殊地区城管执法机关领导班子的任免提出建议和意见;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退休人员管理、外事等工作。
队伍建设指导处负责拟订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队伍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建设、作风建设、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城管执法局机关人员编制79名(行政编制5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党组书记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按领导班子副职配备);处级领导职数11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13副。
五、其他事项
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