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安监规划函字〔2013〕2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段云霞
联系电话:0451-87016233(传真)
电子邮箱:87016266@163.com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
2013年2月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