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8

  黑安监规划函字〔2013〕2号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段云霞

  联系电话:0451-87016233(传真)

  电子邮箱:87016266@163.com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划科技处

  2013年2月4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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