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2

  皖商流通函[2013]6号

各市商务局,广德、宿松县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典当行业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务部工作部署,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度全省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经营资格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二)《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三)《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

  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

  5、《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

  二、年审范围

  2012年底以前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

  三、年审内容

  (一)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的各类变更情况;

  (二)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

  (三)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四)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的规范经营情况(含:2012年度业务笔数及明细分类、典当总额及明细分类、典当余额及明细分类、注册资本虚实、当金来源分布、与股东资金往来、绝当物品处理、息费收取、现金管理、上缴税费等);

  (五)全国统一当票(续当凭证)的保管和使用情况,有无虚开当票或不开当票、以合同替代当票的情况;

  (六)典当行和分支机构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七)典当行和分支机构信息统计月度、年度报送情况。

  四、提交材料

  (一)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年审报告书;

  (二)所在设区市商务局指定、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告每页加盖审计单位公章);

  (三)《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原件由省厅核对后退回);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五、年审结论

  (一)经审查确定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认定为A类企业;

  (二)经审查确定有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再次申报年审合格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认定为B类企业。此类典当行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赎当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年审结束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办理变更申请、主要股东不得参与新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企业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三)年审过程中发现典当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通过年审并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1、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等骗取审批);

  2、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等);

  3、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满6个月仍无实质性经营,或者开业经营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

  4、整改后仍不合格;

  5、拒不参加年检或不配合商务部门检查;

  6、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年审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时间安排

  (一)2013年2月10日前企业自查: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准备年审材料,报送到所在设区的市商务局。

  (二)2013年2月底前市级商务局初审:各市商务局认真审查企业年审材料,在《典当行年审报告书(2012)》中“市商务局审查意见”栏中,按照《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对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当金来源情况,法人股东存续、法人股东工商年检、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绝当物品处理情况,当票使用情况,息费收取情况,企业变更情况等八个方面逐条说明初审结果,并明确初审意见。2月底前将全市年审结果汇报材料及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年审材料全部报送省商务厅。逾期不再受理,视同自动放弃本次年检。

  (三)2013年3月底前省商务厅复查:省商务厅严格审查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年审材料,并将年审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对不符合要求或不予通过年审的典当行,省商务厅将撤销其典当经营资格,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同时函告所在地公安局、工商局,收回相关证照,责令退出典当行业。

  七、其它要求

  (一)各市商务局应明确要求典当行和分支机构积极配合,仔细整理全部业务及财务资料迎检,不能提供的材料视同没有。

  (二)为确保审计结果的专业性和真实性,各市商务局应指定当地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典当行年度审计,明确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审计内容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合肥市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10家,其他10家企业以上的市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3家、10家以下的市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2家。各地请在1月25日前将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我厅(流通业发展处)。

  (三)典当行审计报告除向市商务局及被审计单位提供外,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单位或个人。

  (四)审计费用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典当企业商定,但不得高于国家相关收费规定或市场现行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附:典当行年审报告书(2012)


安徽省商务厅

20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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