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化工园区是我省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发展的重要平台。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管理,推动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是化工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但有部分园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布局不合理、项目准入门槛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不完善、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了做好我省化工园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方案。
一、对象和目标
(一)对象: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及专业化工园区和由各级政府依法设置的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
(二)目标:全面提升我省化工园区环境规范化管理水平。规范入园项目管理要求,提高入园企业水平和档次,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园区环境监管,健全监测、监控、应急、预警等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和完善化工园区长效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严格落实规划环评
1.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禁止在人口集中居住区、重要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2.强化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新建园区在编制开发建设规划时,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履行相应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手续。已经批准的园区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及时重新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各类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入园区建设,未开展园区规划环评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入园项目的环评审批。
3.强化环境风险评价。在化工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根据风险识别、区域重大风险源分析和综合预测分析结果,评价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及原料、产品运输和贮存可能对区域生态系统和人群健康的影响。对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
4.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加强化工园区的布局规划,园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应根据规划产业特点设置隔离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对现有的环境敏感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制定拆迁安置计划。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要求,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项目不得试生产。
5.推行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规划实施五年以上的园区,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督促园区管理机构对跟踪评价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二)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环境管理
1.规范入园项目技术要求。园区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及先进的技术装备。同时,对特征化学污染物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实行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园区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园区总量指标和项目总量指标作为入园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于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园区,暂停该园区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项目的环评审批,确保建成后该项目和园区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鼓励通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循环经济、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园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3.深化入园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入园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涉及危险化学品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对园区项目主体工程和污染治理配套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等定期检查,确保环评批复和竣工环保验收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监管
1.实施园区污水集中处理。新建园区应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确保园内企业排水接管率达100%。废水排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现有园区,必须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接管要求。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整改。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对废水进行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内企业排放的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及自控阀门。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
2.加强园区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园内企业应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排放,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
3.鼓励建立第三方运营管理机制。鼓励园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运营管理。采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必须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运防治设施的,必须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四)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
1.加强园区日常运行监管。园内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对企业特征污染物实施监督管理,杜绝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排放。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并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限期整治、责令整改;对存在偷排直排、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查处。
2.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凡园区风险防控设施不完善、园内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且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治理的,严格执行区域限批,暂停除污染防治、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生态恢复建设和循环经济类建设项目以外的新入园区建设项目的审批。
3.加强化工园区环境监测工作。园区管理机构要在地方环保部门指导下制定园区年度环境监测方案,定期评估园区及周边环境状况,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园区内所有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含化学特征污染物)、园区内及周边地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应急预警监测,报所在地省辖市环保部门备案。园区管理机构应适时建立园区环境监测机构,加强监测能力建设,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园区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对园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认真做好监督性监测和检查。
(五)完善防控体系,确保环境安全
1.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风险管理。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内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环保部门应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监测;对不按照规定履行登记义务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加强登记审批后管理。
2.加快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覆盖面广的可视化监控系统,加快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加强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鼓励构建适用性强的污染物扩散和迁移状况模拟模型,建设信号传输系统和可共享的应急监测设施。
3.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程。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隶属于园区的周边水系应建立可关闭的闸门,有效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进入园区外环境。
4.加强园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园内企业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结合园区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不断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建立重大风险单位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逐步建设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园区信息公开
1.严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化工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化工区环境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由园区管理机构负总责,形成园区管理机构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的管理体制。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园内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完善责任追究。建立完善园区环境污染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国家、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园区,实施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列入省级挂牌督办范围的化工区,约谈相关地方政府负责人;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加强信息公开。园区管理机构应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公告,督促园内企业履行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足额缴纳排污费。园内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4.执行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当将本园区环境管理情况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12月底前将辖区内省级及以上园区年度环境管理和运行情况书面上报省环保厅。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