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6

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廉洁型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公布施行以来,全省环保系统信息公开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2012年全国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和2012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全省环保系统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府信息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务实型、透明型、创新型、开放型、廉洁型机关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关涉全局,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强,受到社会和群众广泛关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主动公开原则,做好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坚持把主动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制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细化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目录和范围。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在受理过程中要做到便民、利民、节约、高效,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2.坚持便民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以规范行政行为为着力点,由近及远、梯次推进、注重实效,积极稳妥地开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环境信息要进行全面清理。各地要在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立查阅点,主动为公众提供便利。要引导和帮助公众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困难的公民,受理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3.坚持审查前置原则,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做到依法公开、严格保密。严格按照《保密法》、《条例》规定,根据“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要从严把关,实现信息制作与保密审查同步,在信息产生时,明确该信息是否涉密、能否公开,从源头上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不被泄露。此外,还要做好已过保密期限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二、认真落实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及时更新修订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规范格式,方便查询检索和下载;要围绕重要环保政策的出台、重大事项的决策、重点工作的推进,通过专题发布、专家解读、访谈交流等形式发布动态信息;要及时、准确公开重大活动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同时,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间,编制发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一)强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清理和公开行政职权目录。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职权目录,通过网站、资料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要继续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清理、调整和减少环保行政审批事项。

  2.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继续以加快电子政务建设为切入点和重要途径,推进行政审批公开,进一步完善省环保厅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功能,以建设“网上环保厅(局)”为总目标,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原则,凡能实行网上运行的事项,均应最大程度地纳入网上审批系统。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网上审批、网上执法反馈、网上公共服务和网上监督系统,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透明度。同时,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电子监察全覆盖,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环境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3.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重点公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和完善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涵盖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必须突出重点,狠抓关键环节。要以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环境政策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公开内容,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1.加强环境核查审批信息公开。进一步审核现有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梳理行政权力,规范审批程序,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形成行政审批许可网络化受理、办理和答复的工作程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要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1)公开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包括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示初步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公开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结果。

  (2)公开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核查程序、办事流程、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核查工作信息(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要求申请核查公司主动公开环保核查相关信息,包括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名称、行业、所在地、生产及环保基本情况等。

  (3)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予以全面主动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作为项目受理条件之一,应当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同时在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4)公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固体废物进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认定等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标准、条件、时限、结果等信息。

  (5)公开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含生态工业园区)等创建工作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考核结果等信息。

  2.加强监测信息公开。全面推进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污染情况较严重的城市,尤其要做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1)全面落实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准确发布监测信息。完善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提升环境监测能力,按新标准要求发布监测数据,加大超标污染物监测信息公开力度。

  (2)及时向社会发布各类环境质量信息,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等信息的公开。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每4小时一次的实时公开。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数据以预报和日报方式定期公开。

  (3)发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污染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重点行业环境整治信息。依法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

  3.加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积极稳妥地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主动公开和舆情引导,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将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污染应对措施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信息等,通过便于群众知悉的方式,如实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事件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1)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信息。

  (2)发生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协调、建议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信息。

  (3)规范发布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尤其要做好核与辐射安全事件信息的发布工作。

  (4)把信息发布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加强督促指导和通报力度,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公开透明度。

  (5)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的定期发布工作。

  4.加强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情况信息公开。要向社会公开每年度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公开排污费的征收情况。

  (1)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

  (2)按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公布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名单。

  (3)公开投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燃煤机组脱硫脱硝设施等重点减排工程相关情况。

  (4)及时公开排污费征收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包括单位名称、征收时段、应当缴纳数额、实际征收数额和减免缓情况等。

  5.加强环境监察执法信息公开。

  (1)坚持执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告知制度。

  (2)公开环境执法行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事件予以媒体曝光。

  (3)对群众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和反馈,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6.推进单位预决算信息公开。

  (1)要以收支预算总表、财政拨付指出预算表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定后,主动向社会公开。

  (2)对于机关大宗物品采购情况、固定资产的处置情况、基建工程情况、重大环保工程招投标情况等也要进行公开,既要公开结果,也要公开全过程。

  (三)认真抓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工作

  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要及时受理,认真办理,加强与申请人的联系沟通,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要不断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措施,在受理、办理、答复各个环节,既严格依法,又讲究方式方法。

  不断完善受理渠道和方式,通过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网上依申请受理系统、邮政邮寄等多种途径受理申请,为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依申请公开由各地环保部门办公室归口管理。

  加强典型案例研究,深入分析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中的突出问题和热点信息。探索环保信息公开申请与环境问题信访矛盾化解的协调机制,研究建立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四)加强基层环保部门、环保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切实加强市州县环保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省厅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州县环境信息公开的指导,进一步深化各市州县环保信息公开。各市州县局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机构、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保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建立信息采集、审核、公开等规范化程序。省厅目标办牵头将市州县环保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环保系统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继续推动环保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所属公共事业单位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情况,积极指导所属事业单位以“行为规范、公开透明、优质高效、便民利民”为原则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环保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编制办事公开目录,规范办事公开程序,重点公开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和标准、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等内容。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服务平台建设

  (一)强化政务大厅建设

  充分发挥政务大厅的作用,将政务大厅打造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服务的重要平台。凡与企业和公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均要纳入大厅办理。要进一步完善大厅接件管理系统,提高机关效能、服务水平和监督管理水平。要制定和完善《政务大厅工作人员考核细则》等制度,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规范人员行为,维护行政大厅“廉政、高效、勤政、务实”的良好窗口形象。政务大厅运行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各级环保部门年度预算。

  (二)以网站为主平台,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研究环保网站建设工作,定期对信息公开目录进行梳理和调整,建立和完善网站信息录入与更新管理制度。要加强专栏信息的设置与管理,确保重要环境统计信息、阶段性重大环境信息等能够及时准确得到发布和更新,并充分保证公众查询相关信息的便捷性。

  要规范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会)。要规范环保简报、刊物办理工作,通过简报、刊物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在受理污染投诉和告知处理结果的同时,向公众提供必要的政府环境信息。运用《生态文明之光》、《每日环境信息播报》等电视节目,公开必要的政府环境信息。

  (三)加快环境信息化建设

  要以我省环境信息化建设为契机,提高政府信息服务和公开的信息化水平。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改革和优化行政管理流程,完善系统内部基础网络,开展环保系统信息交换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积极推动环保核心业务信息化,加快完善网上办事大厅功能,为网上办理审批、咨询、办证、监督等业务提供技术支撑。

  围绕政府信息公开,积极推进环境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整合全省环保系统网络信息资源,加强各级各单位网站的内容保障,主动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公益性环境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环保系统内部网络与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的衔接,完善内外网之间的信息流通、审核机制。

  五、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厅(局)领导任副组长,并亲自抓督促、抓协调、抓落实,机关各处(科)室、厅(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研究重大事项,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局)办公室,主任由厅(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主要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厅(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和厅(局)属单位要明确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确定具体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把责任落实在到处室、落实到人,实现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

  (二)加强制度建设

  加强和完善规范行政裁量权、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规范政务大厅运行、评议政府信息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促进信息公开系统和标准化。

  (三)加强监督考核

  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服务工作纳入单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以及民主评议范围,由人事处(科)和厅(局)目标办牵头,制定和优化考核细则,并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服务的奖惩制度。厅(局)党组要定期研究改进和加强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督实效。

  附件:鄂环发[2013]7号-附件.doc

       1. 湖北省环保系统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2. 湖北省环保系统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范围表

  3. 湖北省环保系统免予公开政府环境信息范围表

  4. 湖北省环保系统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5. 湖北省环保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或告知示范文书(1-2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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