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1    浏览次数:4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管理水平,推动高校科技体制改革,促进高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科研项目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协同,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责权,增强科学管理能力。

  二、加强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各高校要对科研项目所必需的时间、经费、设备和支撑条件等予以支持和保证;要强化学风建设,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科研作风;加强合作(外协)项目的审核把关和项目研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三、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各高校要将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和我厅的有关规定,单独建立账本,专款专用;认真做好拨转和外协经费的审核,加强对劳务费、间接费用和结存结余经费等的管理,加强对横项项目的规范管理;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

  四、加强科研项目结题验收的管理。各高校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做好结题验收组织和管理工作,对于未能通过验收或到期应结题未结题的项目,学校要加强督促和监督,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要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五、做好应结题未结题项目的清理工作。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关于清理山西省高等学校科技创新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晋教科函[2012]37号)文件要求,做好2010年以前立项的超期未完成的省高校科技创新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集中清理工作,未按期结题的项目,我厅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要求予以处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处理结果。

  各高校应根据以上要求,对照教育部1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对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开展自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办法,及时推进整改。自查和整改的情况要形成专题材料,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厅科技处。

  附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山西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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