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教政[2012]2号)精神,提升我省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水平,检验2012年度校外教育成果,促进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定于2012年年底组织开展2012年度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通过竣工验收并已开展活动半年以上的县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且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活动场所产权管理使用权清晰、属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
2、活动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有独立法人代表和独立财务;活动中心落实股级或股级以上建制;
3、活动中心场馆无被挤占、租用等问题。
二、评价依据
《山西省县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简称《指标体系》)及《山西省县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价办法(试行)》(简称《评价办法》)(晋教政[2012]9号)。
三、评价方法及程序
1、自我评价申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好本县(市、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自评工作。各县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应依据《指标体系》中“A级、B级、C级”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认真填报相关数据和内容,确定自评等级,撰写自评报告,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上报各市教育局。
2、市级评价申报。各市教育局组织专人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进行实地评价,申报“C级”的县级青少年活动场所,由各市教育局批准,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申报“A级”、“B级”的县级青少年活动场所经市级评价后,由各市教育局填报评价意见后统一上报省教育厅。
3、省级评价。省级评价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市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参照各活动场所平时管理运行情况和工作绩效,结合自评申报等级和市级评价等级初步确定评价等级;第二阶段,省级评价组对被初步确定为“A级”、“B级”的活动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和评价;第三阶段,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评价组评价意见共同确定各活动场所等级。
四、相关要求
1、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指标体系》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评价工作。各县级青少年活动中心要实事求是,如实上报相关数据和内容,切实根据自身实际工作情况申报相应等级。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活动中心一经发现除给予通报批评外,两年内不得参加省级青少年校外场所评价。
2、山西省校外教育网是宣传我省校外教育的网络平台,为进一步加强校外教育网的建设,充实网络内容,更好的展示我省校外教育成果,从今年起我们将把各活动中心网上活动站建设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县级青少年活动场所务必在2013年2月15日前将2012年度本中心开展活动的影像和文字资料上传至山西省校外教育网。
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青少年活动中心的日常管理,熟悉其日常活动开展情况。同时,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安排部署今年的评价工作,对各活动中心主任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并督促各活动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
4、各市教育局于2013年2月17日前统一将本市所辖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的评价表和自评报告(一式五份,附电子版)上报省教育厅思政处,联系人:徐鹏,联系电话:0351-3183924。
附件:山西省县级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评价申报表.zip
山西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