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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星火计划重点项目的支持额度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5

  资金的分配

  星火计划的国家投资包括拨款和贷款两部分,以贷款为主,其中拨款与贷款的比例,在安排年度计划时确定。

  国家对各地和有关部门投资的额度,将根据其投入星火计划的资金额度、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计划执行管理、经费回收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情况确定。

  资金的使用

  (一)国家对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用于技术开发、装备和人员培训工作,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国家对项目开发资助的资金以使用贷款为主,酌情适当给予拨款。贷款的使用和利率按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三)国家星火计划所用资金,必须在三方(国家、地方或部门、承担单位)投入的资金全部落实后方可使用。

  (四)对国家拨款,各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要每年向国家科委编报预、决算。

  国家投资的偿还

  (一)贷款的偿还按银行信贷规定办理。

  (二)国家拨款除用于人员培训的不偿还外,其余原则上要偿还。

  (三)偿还拨款按《星火计划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偿还计划执行。项目开发成功后新增加的效益,以及单位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应首先用来偿还拨款。

  (四)经费的回收由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负责。如何保证经费按时收回,可委托有关金融单位协助办理。收回的经费,可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科委、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或项目承担单位,继续安排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的开发。留成比例视项目完成的好坏而定,项目完成好的,留成比例可酌情提高,以资鼓励。对该偿还而无理不偿还者,应给予经济制裁(具体细则另定)。

  外汇的管理

  凡使用国家外汇的项目,原则上要有创汇的能力。偿还经费时,凡用外汇偿还的,可酌情减少偿还额;不能用外汇偿还的,要用相应的人民币偿还。

  成果的鉴定、验收和奖励

  项目计划一般应分为开发与扩散两个阶段。开发成功后,由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组织鉴定。

  开发成果鉴定后,开发单位负有按合同限期和规模进行扩散并进行人员培训、技术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的责任。

  开发与扩散计划全部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由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组织验收。个别影响面大的项目,由国家科委组织验收。

  成果的转让、推广和发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合作开发各单位间的利益分配,应按事先协商的合同执行。

  国家科委设立星火奖,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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