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卫妇精字〔2012〕36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卫疾控发〔2012〕20号)及《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卫办疾控发〔2012〕81号)相关规定,为了尽快将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与卫生部工作要求形成有机整体,加强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化管理治疗服务,确保全面完成《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中的工作任务及指标,经市卫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将《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京卫妇精字〔2011〕4号)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六种重性精神疾病的确诊信息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工作:(一)精神分裂症(二)分裂情感性障碍(三)偏执性精神病(四)双相情感障碍(五)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六)精神发育迟滞。”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北京市重性精神疾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版)》将重新发布,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