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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北农科技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3-01-28    浏览次数: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农业应用研究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调动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北农集团为回馈农业、回报社会,出资设立大北农科技奖。

  第三条  大北农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营造鼓励自主创新的环境,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速报国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大北农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大北农集团设立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大北农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大北农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七条  大北农科技奖奖励方向包括:

  (一)植物基因工程领域;

  (二)农作物(玉米、水稻、棉花等)领域;

  (三)植物营养与保护领域;

  (四)动物新品种领域;

  (五)动物营养与饲料领域;

  (六)动物疫病防治与净化领域。

  第八条  下列成果不属于大北农科技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不符合奖励方向的;

  (三)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

  (四)已获得省(部)级或以上科技奖励的。

  第九条  大北农科技奖每两年评审奖励一次,由大北农集团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大北农科技奖设特等奖2名,各奖励人民币20万元;一等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二等奖20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奖金总额2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  申报人或推荐单位须登陆大北农科技奖申报系统,认真填写《大北农科技奖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各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评,根据评审标准和评价指标,对候选项目打分排序,提出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初评结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30天。公示期内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提出,奖励办负责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议,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项目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涉及当年申报项目或者与申报项目的组织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骗取奖励的,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对评审委员撤消其评审资格,给予相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8日起施行。2008年9月发布的《大北农科技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大北农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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