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金属监测超标河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0    浏览次数:5

关于加强重金属监测超标河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进入枯水期,各地部分河流水量减少,加之部分地方一些鱼塘、沟渠、水库开展整险加固、清淤、捕捞等工作,导致可能被污染的水土注入河流,进而影响河流的水环境质量,容易出现地表水重金属监测超标的现象。为保障水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历史上重金属监测超标河流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对辖区内涉重企业的环境监管

  各地应按国家重金属防治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涉重企业的监管,确保其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凡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有削减任务的一律完成削减任务,该关停取缔的依法关停取缔,对已造成污染后果的要依法从严予以惩处。黄石市、荆门市、孝感市环保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对辖区内涉重企业的清查,确保其重金属排放不污染境内的主要河流。

  二、加强对辖区内河流的重金属监测

  各地要强化辖区内河流的重金属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尤其是要将河流沿线历史上曾被污染的鱼塘、沟渠、水库等水体列为监管重点,并定期组织对其进行现场监测和检查。

  荆门市要对竹皮河、利河、南泉河,孝感市要对澴水、竹竿河,黄石市要对大冶湖等历史上重金属监测超标的河流,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地表水重金属监测,准确监控上述河流的重金属污染情况,一旦发现有重金属超标等问题,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分析情况,查找原因,提出措施,并及时将情况上报省环保厅(联系人:省环保厅污防处 桑中民 027-8716713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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