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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07号)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次数:8

发改价格[2011]2607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的函》(教财函[2011]12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所属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国内学历信息查询认证服务,在对经认证的学历出具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的学历认证报告时,可向申请人收取学历认证费每份95元。

  二、收费单位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的收费收入和支出情况、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89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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