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次数:6

  赣质监特字〔2012〕16号

  江西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监管的通知

各设区市局: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全省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数量逐渐增多,为加强监管,杜绝事故,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11)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省实际,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使用登记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时,应由本单位安全管理员携带以下资料到省局特种设备处申请办理: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交通运输许可证;

  (四)安全管理员证;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登记卡(见附件1);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含压力容器制造监检证);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八)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

  本条(一)、(二)、(三)、(四)项为首次办理时另行提供,(八)项为外省单位过户至我省单位时另行提供。

  二、过户变更

  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过户的,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携带使用登记证、登记卡、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省辖区内过户变更)并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过户申请表(见附件2),到省局特种设备处办理登记证注销手续。原使用单位应当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出厂资料、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全部移交至新使用单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变更登记:

  (一)在原使用地未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在原使用地未进行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停止运行的;

  (三)在原使用地已经报废的;

  (四)擅自变更使用条件进行过非法修理改造的;

  (五)无技术资料和铭牌的;

  (六)存在事故隐患的;

  (七)安全状况等级为4、5级或使用时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定期检验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安排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并在使用登记证上加盖检验合格标志及更新电子记录卡同时应及时在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平台更新检验信息。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如因特殊原因回不到使用登记地,需要异地检验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告知书(见附件3)并携带下列资料到省局特种设备处办理告知手续:

  1.使用单位与检验机构签订的检验合同(协议);

  2.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复印件;

  3.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移动式压力容器异地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持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到省局特种设备处和原检验机构办理检验信息更新手续。

  四、长期停用

  移动式压力容器计划长期停用(指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停用申请表(附件2)到省局特种设备处办理停用手续,并交回使用登记证。

  移动式压力容器长期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省局特种设备处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五、报废

  移动式压力容器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填写移动式压力容器报废申请表(附件2),携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已批准报废的资料到省局特种设备处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使用登记证。

  六、安全监察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应加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对超期未检、擅自改变使用条件等隐患应及时下发限期整改安全监察指令书,督促使用单位强化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予以处罚,确保安全运行。

  江西省质监局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赣质监特字〔2012〕1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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