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首次纳入居民基本医保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1

  上海市人民政府日前正式印发新版《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该试行办法施行两年。与2007年的旧版《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首次将全市各高校的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等大学生群体纳入了居民基本医保范围。同时,在各年龄段人群的门急诊和住院医保报销比例上,也根据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有了5%至25%的提升。

  大学生群体纳入居民医保

  根据此次印发的新版《办法》规定,本市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主要是面向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其具体覆盖范围主要包括: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每年的居民医保登记缴费期为10月至12月,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在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经3个月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住院报销比例最高提升25%

  在广大市民较为关心的住院报销比例方面,此次新实施的《办法》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具体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5%,比从前增加2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5%,比从前增加5%;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比从前增加25%;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5%,比从前增加1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55%,比从前增加5%。

  拉开二三级医院报销比例

  参照2007年发布的旧版《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此次实施的新版《办法》根据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不同,在门急诊报销比例方面方面拉开其报销比例,起到导医下社区的目的。

  按照《办法》规定,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具体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5%,比从前增加1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5%,比从前增加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与旧版标准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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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种情形医保不予支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此次实施的新版《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4种情形。

  具体包括: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至于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居民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此外,所有参保人员必须持《社会保障卡》(或者医疗保险卡)、《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及相关凭证就医。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可以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也可以视病情需要选择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就医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须办理转诊手续后,到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需要急诊和住院医疗的,可以到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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