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政府的法定责任,是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尊重农村教育发展和学校建设的基本规律,适应城镇化、信息化快速发展和美好乡村建设的新形势,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农村地理环境及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处理好提高教育质量和方便学生就近上学的关系,稳妥、慎重、规范调整,切实保障农村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二、科学制定规划
(二)规划制定与报批。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以及寄宿制学校和非寄宿制学校的比例,保障学校布局与美好乡村建设和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结合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于2013年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各市汇总后于2013年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审批之前,暂停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
(三)保障学生就近上学需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为原则,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以走读或寄宿。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农村学校及教学点的设置,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各市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负责统筹审核。
三、严格规范撤并程序
(四)严格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撤并方案要说明撤并的具体原因,明确撤并步骤,统筹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生学习生活设施条件等条件保障。撤并方案经过充分论证后在当地媒体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按照“一校一议”的原则举行学校撤并听证会,以公开票决的方式形成是否同意的撤并意见,切实保障群众充分参与并监督决策过程。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包括学生家长、学校师生、村民自治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以及教育教学专家。学校撤并应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撤并方案要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要依法规范撤并后原有校园校舍的再利用工作,优先保障当地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五)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多数学生家长反对或听证会多数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学生上学交通安全得不到保障,并入学校住宿和就餐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将造成学校超大规模或“大班额”问题突出的,均不得强行撤并现有学校或教学点。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群众恢复意愿强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并报经市级政府同意,可予以恢复。
四、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加快推进农村教育信息化建设,为村小学和教学点配置多媒体教学设备和数字化优质课程教学资源。
(七)提高教学质量。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区管理,学区内统一学校管理、教学管理、队伍管理、资源管理和教研管理,推动学区内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职称评定标准,实行城乡同一教师职务结构比例,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鼓励和支持优秀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
五、妥善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
(八)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学校撤并后学生需要寄宿的地方,要结合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教室、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等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服务、保安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校医和心理健康教师。各市、县政府要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寄宿制学校的基本运转。加强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常识、安全用电、预防火灾和应急疏散等方面的教育演练。要科学管理学生作息时间,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有益于健康成长的校园活动。寄宿小学生不得组织统一晚自习,初中学生晚自习时间不得长于2小时。
(九)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要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增设农村客运班线及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缩短发车间隔、设置学生专车等方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求。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学需要的,要组织提供校车服务。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速、超员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采用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以及拼装车、报废车等车辆接送学生。
(十)逐步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大班额”问题。各地要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和合理分流学生等措施,使小学班额不超过46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班额超标学校不得再接收其他学校并入的学生。对教育资源较好学校的“大班额”问题,要通过实施学区管理、建立学校联盟、探索集团化办学等措施,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合理分流学生。
六、保障工作落实
(十一)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政策解读、开展培训、媒体报道等多种途径扩大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的政策措施,为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教育系统要进行专题部署,确保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二)开展专项督查。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是否制订、调整是否合理、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年度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年度教育目标管理考核,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地方,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