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01    浏览次数:3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6号令)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工商机关将组织开展2011年度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单位。

  二、年检时间

  年检工作自2012年3月1日开始, 6月30日结束。

  三、年检提交的材料

  (一)《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

  (二)报(期)刊证、事业单位法人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广告经营单位资格检查表》;

  (四)《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五)广告审查员证书。

  四、年检程序和要求

  (一)2012年3月底前为自查时间。广告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对2011年度广告经营情况进行自查自检,如实填写《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等有关年检材料,并于6月底前向登记机关提交。

  (二)2012年4月至6月,为广告登记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时间。审查后对符合年检条件的广告经营单位通过年检,并在《广告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印章,对符合验证条件的《广告审查员证》加盖验证印章;对不符合年检条件的单位,限期补充材料或责令整改,逾期仍达不到年检条件的,则不予通过年检,直至核销其广告经营资格。

  (三)做好广告经营情况统计工作。凡经营广告业务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年检时须认真填写《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数据填报要准确、完整。

  (四)受检单位凭《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受理通知书》领取年检后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作为继续从事广告经营资格的依据。

  (五)凡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均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检,逾期不参加年检,工商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五、有关事项

  (一)各市局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工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情况组织实施,于7月15日前上报年检情况。

  (二)各地要依托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平台,推行广告市场主体统计资料网上填报,协助指导经营范围中有广告业务的企业填报提交《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三)《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可从山东红盾信息网(http://www.sdaic.gov.cn)或山东广告协会网(http:/ /www.sdggxh.com/)上下载。

  (四)省属广告经营单位年检地址:济南市燕子山路43号省工商局办公楼1010房间。

  联系电话:0531-88527435、88527351(传真)

     附件: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表.doc
  广告经营额统计表.xls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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