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
你院《关于甘肃政法学院继续实行学分制收费的请示》(甘政院发〔2012〕129号)收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甘肃政法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0〕1377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按照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推行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工作的通知》(甘价费〔2009〕286号)规定的原则,经研究审核你院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改革实施方案和学科专业培养计划,现将你院学分制学费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院相关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按附件《甘肃政法学院学分制学费标准表》规定执行。学费高限不得突破折算学年学费标准,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下浮执行。
二、收费方式实行预收结算制,即每学年开学初按学生所学专业折算学年学费预收,学年结束时根据学生当年所选公共课学分和专业课学分学费据实结算。
三、你院要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学分制收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学生完成各专业规定学业必修、选修的学分数及收费标准等政策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制度和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你院要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学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后,应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学费收入按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贫困学生的学费资助和生活补助。你院要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等全方位助学保障体系和“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缴费困难而失学。
六、本批复所定学分制收费标准自2012年秋季新生开学起执行,甘发改收费〔2010〕137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政法学院学分制学费标准表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