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委关于做好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8    浏览次数:5

  鄂经信办节能〔2012〕3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

  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要求,现就我省组织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申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以及对进入公告名单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本省范围内,符合《准入条件》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如实填写《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向所在地经信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市(州)经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见附件1);于每年3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省经信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确定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上报工信部。

  二、监督管理

  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和《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市(州)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告企业的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省经信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已公告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将报请工信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三、工作要求

  实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有利于规范和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推进钢铁行业健康发展。请各市、州经信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管理,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和《暂行办法》要求规范企业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全面达到和保持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联系人:黄旭

  联系电话:027-87236635

  邮     箱:jienengchu2010@126.com

  附件:1. 市、州经信委初审意见表

  2.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请从工信部网站上下载)

  3. 工信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请从工信部网站上下载)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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