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信办节能〔2012〕3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
根据工信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要求,现就我省组织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申报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以及对进入公告名单企业加强监督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本省范围内,符合《准入条件》和《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如实填写《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报表,向所在地经信委提出准入公告申请。市(州)经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要求,对申请准入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见附件1);于每年3月10日和9月10日前将符合准入条件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委(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省经信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将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和现场核查,确定符合条件要求的企业名单,上报工信部。
二、监督管理
进入准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和《暂行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市(州)经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告企业的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省经信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开展专项督查工作,对不符合《准入条件》和《暂行办法》规定的已公告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将报请工信部撤销其公告资格。
三、工作要求
实行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有利于规范和促进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综合利用水平,推进钢铁行业健康发展。请各市、州经信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管理,严格按照《准入条件》和《暂行办法》要求规范企业行为,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全面达到和保持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要求。
联系人:黄旭
联系电话:027-87236635
邮 箱:jienengchu2010@126.com
附件:1. 市、州经信委初审意见表
2.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公告2012年第47号)(请从工信部网站上下载)
3. 工信部《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请从工信部网站上下载)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