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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家储备肉事后重点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9-11    浏览次数:2

  安徽省辖区各国家储备肉承(代)储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专员办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监〔2012〕7号)的要求,从2012年开始,我办对国家储备冻肉出库价格审核、国家活体储备肉费用利息补贴审核、国家储备冻肉费用利息补贴审核等工作,由日常监管事项调整为事后抽查事项。今后主要以不定期重点检查的方式,履行财政监督职责,保障财政资金有效使用。现将开展重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承担国家储备肉活体、冻肉任务的承(代)储单位。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储备)数量与计划是否一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国家储备是否做到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账账、账实是否一致等。

  三、检查方式

  各承(代)储单位应在次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储备工作的完成情况书面向我办汇报。我们根据储备任务的完成情况及监管相关要求,按10%左右的比例抽取检查单位开展重点检查,检查名单位确定后,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按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2007年第9号部长令)及《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的相关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处理;情节较严重的不予财政补贴;对严重违规的建议撤销储备资格等处理。

  各承(代)储单位向我办报送年度书面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及当年经营总体概况;

  2、当年华商中心下达的国家储备肉储备入栏(库)计划及完成情况、对国家储备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情况;

  3、活体储备单位报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现场检查入栏(库)验收情况;冻肉储备单位应报告商务部屠宰技术鉴定中心公检情况;

  4、收到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情况;

  5、承(代)储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6、其它相关建议及想法。

  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天鹅湖路天鹅湖畔A1综合楼,收信单位: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三处。

  四、工作要求

  各承(代)储单位要严格按照商务部、财政部《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2007年第9号部长令)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核算和内部管理,做好自查工作,配合好专项检查工作,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二O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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