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全培训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3    浏览次数:6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全面掌握安全培训情况,进一步推进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关于开展安全培训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人事函〔2012〕200号),现将我省开展安全培训基本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范围

  2012年11月30日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构的正式在编干部(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的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专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取得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包括原四级),已经建立的安全培训考试中心和考试点。具体采集内容详见附件。

  二、信息采集方式

  (一)按照谁发证、谁负责、谁采集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别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信息采集工作,承担信息采集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基础,确定职责范围内的信息采集具体方式,并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

  (二)本次信息采集工作,统一使用全国安全培训信息采集软件。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人事教育处委托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定于12月19日在六安市组织开展软件使用培训工作,并下发采集软件。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指派1名负责安全培训信息电脑录入工作的同志参会,14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省宣传教育中心,会议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按《关于举办全省安全生产在线考试工作培训研讨班的通知》(皖安宣教〔2012〕139号)执行。

  (三)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做好所采集信息的汇总整理工作,利用全国安全培训信息采集软件生成数据包,安全监管干部、安全监管执法队干部、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师和考试中心、考试点、培训机构有关信息于2012年12月28日前,特种作业人员有关信息于2013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宣传教育中心。

  三、建立信息更新和使用制度

  (一)2012年11月30日以后,对新进或调出的安全监管人员,新取证、换证或证书被注销的“三项岗位”人员和安全培训教师,新认定、复审合格或取消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新建立或撤销的考试中心、考试点,须按以上确定的报送渠道,于3个月内将有关信息报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由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汇总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教育培训中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将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人员、“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机构、考试中心、考试点等基础数据库,实现全国安全培训数据共享和联网查询,为安全培训监察执法等提供支撑。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数据收集、统计、分析、运用等制度,进一步推动提高安全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本次安全培训信息采集工作政策性强,点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涉及人员众多,特别是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采集确认信息的人员或机构,将无法进入即将建立的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不能实现全国联网查询和跨区域调转,关系到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信息采集任务。

  (二)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接到通知后,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责范围内安全培训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承担信息采集录入的单位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录入小组,认真细致地填报信息,加强信息审核。为避免采集信息期间出现信息丢失等问题,请各单位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使用、发布等制度,确保信息安全,要注意收集安全培训信息采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反馈。

  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丁丹0551-62640201。

  采集软件技术服务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北京佳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霞,010-51265566转1022。

  附件:1.安全监管干部持证情况表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2.安全监管执法队干部持证情况表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3.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持证情况表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4.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表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表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6.考试中心登记表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7.考试点登记表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8.安全培训机构登记表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9.专职安全培训教师持证情况表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10.兼职安全培训教师持证情况表附件(点击下载保存或者打开)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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