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消费〔2012〕332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
为合理利用麻黄草资源,规范麻黄草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供应,现就进一步加强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境内凡从事麻黄草收购、经营、加工的单位,必须取得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无麻黄草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收购、经营麻黄草,以及以麻黄草为原料加工中药材及其提取物。
二、申请收购许可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领收购许可证单位应是医药商业和工业企业等,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2)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收购、储藏、运输、生产、销售的仪器设备和场所;(3)具有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中药材质量管理专业技术人员。
三、拟从事麻黄草收购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级经信部门进行有关资质审查,报省经信委审核,审核合格的由省经信委核发收购许可证。
四、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麻黄草收购活动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原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持原证申请换发新的收购许可证;收购许可证持有人不再从事麻黄草收购活动,收购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五、麻黄草收购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麻黄草购销管理台账,载明购进来源和销售去向。不得从无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收购麻黄草,也不得向无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销售麻黄草。麻黄草制品生产企业收购麻黄草只准许本企业使用,不得对外销售、转手倒卖。
六、各持证单位要编制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由各市经信委(经委)汇总,于每年11月底前报省经信委备案。
七、各级经信委(经委)要切实加强对麻黄草收购、加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实时掌握麻黄草收购情况,防止无证、超量收购。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