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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环保厅:关于做好2012年自然生态和农村环保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21    浏览次数: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2012年5月14-15日召开的自治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推进会要求,现将做好2012年自然生态和农村环保重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完成2011年度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一)各地州市要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实施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8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10月底前完成项目初验工作并上报初验报告。

  同时,为迎接6月-7月期间环保部对我区2011年度农村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督查,从6月开始,各地州市必须于每个月底前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报送至自治区环保厅。

  (二)积极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各地州市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目标责任考核的自查工作。自查内容包括目标责任书规定的项目资金、工程质量、进度、运营保障等管理工作完成情况。

  (三)积极开展2013年项目库建设。各地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十二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建设的通知》(环办函〔2012〕357号)要求,做好项目库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储备,及早谋划2013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认真组织申报材料,提高申报材料质量。

  二、按时完成2010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工作

  各地州市要按照自治区《农村综合整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工作通知》和评估实施细则的时间和工作要求,按时完成2010年度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环境成效评估,及时上报环境成效自评估报告,评估涉及环境质量监测必须附环境监测报告。

  三、不断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各地州市要按照自治区级“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县”的申报及管理规定,积极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制订创建规划、建立本级“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指标及管理规定,扎实有效推进我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四、提升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能力

  (一)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规范各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工作。各地州市环保局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每年年底前将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情况材料上报至环境保护厅。

  (二)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的通知》要求,我厅要组织开展并于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工作。该项工作工作量大,涉及的部门和地区多。辖区内有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地州市务必要配合好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工作,按有关要求完成任务。

  五、加强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管

  (一)各地州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要按环评批复要求进行现场监察并提交环境监察报告,确保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到位。对2008年-2011年我厅审批的生态类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并于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至环境保护厅。对辖区内已完工未进行环保验收的项目,要督促其进行环保验收。严格执行“前期项目未验收,后期不受理”的工作要求,提高生态类项目“三同时”执行和验收率。

  (二)伊犁州和阿尔泰地区环保局要加强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伊犁河、额尔齐斯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开发现状、生态环境问题及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其它地州对辖区内水电资源开发项目开展摸底调查。于10月底上报调查情况报告。

  七、全国生态环境十年变化遥感调查与评估工作

  各地州市要按照我厅印发的《新疆生态环境十年变化遥感调查与评估地面核查工作方案》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地面核查工作。

  附件:1、2008-2011年环保厅审批未验收的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  
         2、新疆生态环境十年变化遥感调查与评估地面核查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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