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改百日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通过连续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和集中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促进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明显好转,为党的十八大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了切实加强今冬明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为2013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奠定良好基础,经报请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12月5日到2013年3月15日,全省再次组织开展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改百日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及意义
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改百日专项行动,进一步巩固两次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不断依靠专项行动创造良好氛围,依靠良好氛围养成安全习惯,依靠安全习惯形成自然行为,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大幅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由明显好转走向稳定好转,最终实现根本好转,为我省的转型跨越和安全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内容
各级政府及煤炭部门、省属煤炭集团公司要继续围绕省政府安委会下发的晋安发〔2012〕4号、6号和省煤炭厅晋煤安发〔2012〕1245号文件中八项重点内容的56种情形,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同时,要根据不同的时间节点,重点围绕以下内容进行集中整改。
(一)各煤炭集团公司及煤矿企业要对今年两次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各类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在规定时限内逐项逐条进行整改,做到隐患排查、整改治理闭合管理,做到一般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两个100%;对各类隐患按照集团、矿、区队(A、B、C)分级限期整改,其中重大安全隐患,严格按照挂牌督办程序及时整改和销号。
(二)各煤炭集团公司及煤矿企业继续抓住“治瓦斯、摸清水”两大重点,建立和完善专门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专用设备,实现“三专化”管理。
在瓦斯防治方面,严格做到“应抽尽抽、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开展抽采达标评判;实现瓦斯抽采实时监测监控;开展地质条件变化下的区域瓦斯预测分析;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实现抽、掘、采平衡;严格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中的各项要求。
在水害防治方面,自觉进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化探跟进”综合探测,掌握本矿井及周边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采掘作业前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规定;严格执行“探掘分离,签字验收确认移交”;认真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制定承压水开采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
(三)各级政府及煤炭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安排,继续强力打击无证和证照不全、停产整顿擅自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的;未批先建的;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擅自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各级政府及煤炭部门要继续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严格落实领导“一岗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政府、部门挂牌责任人、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保证严格履职监管到位;要按照责任、监管、整治“三落实”要求,督查所监管矿井,两次专项行动所查隐患整改到位。
(五)各级政府及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煤矿企业要制定复工复产验收整顿方案;复工复产验收合格后,地方政府监管矿井,依次报分管副县长、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签字同意,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矿井,由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对未申请、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必须派专人盯守,防止其借整顿之名非法违法组织施工、生产;两次专项行动责令停产、停建的矿井,整顿恢复必须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
(六)各级政府及煤炭部门、煤矿企业切实加强节假日、重大整治活动期间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十五严格、十五严禁”特别规定各项要求;做好领导干部值班值守;做好矿井的应急准备和响应。
三、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采取“企业围绕隐患抓整改、市县(集团)围绕企业抓落实、省级围绕重点抓推动”的方法同步开展。
(一)企业围绕隐患抓整改。各煤矿企业要围绕“八项重点内容的56种情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改,防止同类隐患反复出现。狠抓问题和隐患整改,严格制定整改时间表,对集中整治和集中清理整顿两次专项行动中检查出的隐患,保证在2012年12月底,保质、保量全部整改到位,并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
(二)市县(集团)围绕企业抓落实。各级政府及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把专项行动与隐患整改相结合、与落实两个主体责任相结合、与“治瓦斯、摸清水”两大重点相结合、与打非治违相结合、与规范复工复产验收秩序相结合,对监管矿井全覆盖检查,督促企业将隐患整改到位。
(三)省级围绕重点抓推动。省级督查组要在各级政府及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进行随机抽查。煤矿总数100座以上的,抽查不少于30座;对煤矿总数50座以上的,抽查不少于20座;对煤矿总数50座以下的,抽查不少于15座。专项行动过程中,省级督查组要根据专项行动步骤及时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同时省政府成立巡视组、省煤炭厅成立突查组,随时到各地进行巡视指导和突击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及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充分认识开展煤矿安全隐患集中整改百日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必要性,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杜绝疲劳厌战情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行动方案,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每一个步骤,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级政府及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认真总结前两次专项行动经验,针对检查暴露出的薄弱环节,依法实施整治。要把专项行动与促进责任落实、依法监管结合起来,推动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转变作风、帮扶指导。专项行动督查检查过程中,要创新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与检查指导相结合;坚持执法与热情服务相结合。要帮助企业找差距、补不足,要善于发现并积极推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鼓励和引导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参加专项行动工作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的工作纪律、良好的工作作风高标准、严要求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对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组织部署不周密,工作措施不力的单位和负责人,一律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对同类隐患一再反复出现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拖延整改时限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建,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一律依法严格追究责任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落实安全监管和执法指令的单位和负责人,一律从重处罚,逐级约谈。对情节严重、发生事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一律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及时反馈,认真总结。认真做好百日专项行动建立信息整理和报送工作。省级督查组要严格做到数据1旬1汇总、小结1月1汇报,重要事情一事一报。按时向省煤炭厅和山西煤监局反馈督查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务必于3月20日前将百日专项行动总结上报省煤炭厅。
省煤炭工业厅安全监管处 山西煤监局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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