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公安厅、畜牧厅、商务厅、农业厅、交通厅、财政厅、监察厅、统计局、煤炭工业管理局、电监办、新疆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做好我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相关部门职责》(新环总量函〔2012〕629),经多次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我厅制定了《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联系制度》,现印发,请共同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联系制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石雪梅,联系电话:(0991)4165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