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安监〔2013〕—49号
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精神,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培训教材提纲》(以下简称《培训教材提纲》)和《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以下简称《执法检查表》)、《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以下简称《企业自查自改表》)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培训教材提纲》和《执法检查表》、《企业自查自改表》文本或电子文档,转发到本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
二、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将《培训教材提纲》和《企业自查自改表》印发或通知到辖区内所有涉氨制冷企业,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各有关部门监管人员和专家深入企业,按照液氨使用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项治理的要求,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自查自改工作。同时,对照《执法检查表》,进行全覆盖的检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指导监督涉氨制冷企业认真开展好专项工作。
四、《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培训教材提纲》、《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 请到省安全监管局网站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专栏(/rdzt/yazxzl/index.htm)下载。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