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黄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景泰县红山49.5兆瓦风电场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6

白银市发展改革委,甘肃黄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请中电投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景泰红山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市发改能源〔2011〕819号)和《关于中电投景泰红山风电场(一期49.5MW)项目核准的请示》(甘黄电司〔2012〕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二五”第一批拟核准风电项目计划安排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00号)及项目评审意见,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白银市丰富的风能资源,推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同意建设景泰县红山49.5兆瓦风电场工程。

  项目单位为甘肃黄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由其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工程位于白银市景泰县上沙沃地区,拟占用景泰县境内20.02公顷国有未利用土地。项目总装机容量49.5兆瓦,安装24台单机容量2兆瓦及1台单机容量为1.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

  三、工程以一回110千伏线路接入330千伏芦阳变,线路长度约10公里。发电量由电网公司统一调度,上网电价根据有关规定上报国家审批确定。

  四、项目总投资41161万元(含电网送出工程投资117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8232.2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甘肃黄河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自有资金全额出资;其余资金32928.8万元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贷款解决。

  工程造价最终以施工和设备采购公开招标签订的合同为基础,以经审计的工程财务决算为准,并以此作为企业财务核算依据。

  项目单位要积极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活动,以提高风电场经济收益。

  五、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申请报告中制定的节能措施。

  六、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同时,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必须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努力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集约用地。

  七、工程建设与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项目招标核准意见见附件。

  八、工程建设和运行期间,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场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3号),加强风电场施工建设、并网运行和检修维护等环节以及事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健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严防重大事故发生。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经我委同意,项目法人不得对项目进行转让、拍卖或采取其他方式变更投资方和投资比例。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中电投景泰红山风电场一期49.5兆瓦工程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甘国土资规发〔2011〕66号)、《关于中电投景泰红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甘环评表字〔2011〕17号)、《关于印发景泰县红山风电场接入系统一次设计评审意见的通知》(甘电司发展〔2011〕613号)、《关于中电投景泰红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甘水利水保发〔2011〕56号)、《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承诺函》{(农银营)农银有承函字〔2011年〕第001号}、《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关于提交<中电投景泰红山风电场一期工程49.5MW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咨能源〔2011〕108号)、《关于同意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陇电分公司中电投景泰红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关于中电投景泰红山风电场一期49.5MW工程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甘发改环资函〔2012〕92号)等。

  十一、请项目业主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未申请延期,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请据此抓紧落实项目建设的相关条件,尽快完成施工准备工作,争取工程早日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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