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24    浏览次数:3

  为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做好企业年度检验和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各项工作

  (一)严格审查前置审批条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把年检前置审批审查关,重点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用品和烟花爆竹、食品、药品、农资、道路和水上运输、公共娱乐场所、电力供应、燃气、成品油加工和经营、汽车改装、中介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不含饰品,下同)、投资、融资性担保和股权出质、出资等行业和企业的审查。对前置许可证、批准文件过期失效,前置审批许可手续不全的,不予通过年检。煤矿生产企业的年检仍然按照属地两级初审制度执行。

  (二)严格登记事项审查。认真审查企业登记事项,要对照年检报告书逐项审查,凡发现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责成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进行规范登记,并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严格出资行为审查。严格对公司出资行为的审查。以下公司须提交审计报告:(1)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从事金融、证券、期货、小额贷款的有限公司;(3)从事电子商务、投资、担保的有限公司;(4)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5)分期交付注册资本在2011年须全额缴齐的有限公司,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设立的有限公司,2011年度变更增加注册资本或股权全部转让的有限公司;(6)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有限公司以及涉嫌“两虚一逃”行为的有限公司;(7)登记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企业。对审计报告要重点审查企业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数据是否真实,对外投资是否规范。要充分发挥“工商e线通”的作用,与银行系统密切协作,严格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审查。要发挥企业注册登记数据库的作用,及时掌握违反出资管理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

  (四)严格企业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管。一是,对依法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企业,尚在清算期间的应进行企业年检,在其执照正、副本加盖“仅限于办理清算事宜,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印鉴。二是,对不再从事生产经营的关、停企业和对已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督促其依法清算,尽快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对已办理注销的企业,要加强“经济户口”属地监管,防止其从事违法行为。

  (五)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和换照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条例》,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的验照、换照工作。一是要加大新条例的宣传力度,督促个体工商户遵守、执行新条例。二是要结合验照,对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带有经营期限的营业执照焕发新式营业执照。三是要认真总结新条例颁布后验照工作中的问题和经验,结合年检和验照总结一同上报省局个体处。

  二、提高效能,提升企业年检验照服务水平

  (一)做好年检组织服务工作。针对企业年检集中量大的特点,充实相关工作人员,配齐各种办公设备。新上岗的年检人员要做好岗前培训工作。做好年检前期与前置审批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为年检前置审批把好关奠定基础。

  (二)拓展企业年检验照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一是大力支持文化产业的结构调整。积极服务文化体制改革,协助文化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和转型,为文化企业规范登记服好务。鼓励社会各种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支持文化企业的股份制发展,催生新兴文化产业,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二是积极配合“一蓝一黄”、菏泽鲁豫苏皖结合部科技发展高地建设等战略实施。落实好支持“一蓝一黄”经济区建设政策措施,切实为“蓝、黄”经济区企业做好全方位的服务。三是积极服务“转方式,调结构”。鼓励企业向资源节约型、循环经济型、环境友好型转化。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新兴产业。对于国家限制的高耗能、高污染、技术落后、行业饱和,以及“十五”小企业,要严格把关;凡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一律限期变更经营范围。四是服务农村经济发展。开展对涉农企业、乡镇企业的服务活动。采取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多种形式,深入企业、乡镇和农村,搞好年检服务。要积极探索和调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检办法,以规范其经营行为,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提升网上年检验照工作效率。一是继续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工作。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继续保持企业网上年检率百分之百。二是做好企业网上年检验照相关的配套服务工作。为企业年检验照提供优质服务。三是做好外资企业的年检工作。本着“积极配合,独立执法”的原则,与有关部门一起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四)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在企业年检中的作用。一是将信用级别低的企业,作为年检审查的重点,全面审查企业登记事项。二是对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查看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已经改正,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完成。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守法登记。三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锁定情况,加强对其任职的监督管理。凡属限制任职的,一律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方可办理企业年检。四是注意企业信息的利用和保护工作。规范企业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序,既要充分发挥企业信息的社会作用,为市场经济服务。同时,对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依法进行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做好重点行业的专项整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意见》(工商企字[2011]234号)的要求,对所有各类交易场所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是涉及标准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企业,必须报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予通过年检。对名称中含有“交易所”字样,不从事标准产品或合约交易的企业,要限期进行变更登记,名称规范后方可通过年检。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的要求,加强对黄金交易的管理,在企业的经营范围中,一律不许有“黄金交易”的字样。凡经营范围中有“黄金交易”字样的,一律要求先办理取消黄金交易变更登记后,再进行企业年检。

  (二)严格查处年检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提高年检中发现企业违法问题的能力,在企业年度检验监管中执法。要加强对年检报告书、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时发现“两虚一逃”等违法行为,结合贯彻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关于规范查处企业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行为案件的意见》(鲁工商个字[2011]518号),加大对公司“两虚一逃”和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把企业年检作为优化市场主体的通道,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严格工作纪律。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制定的“两个禁令”,加强对年检收费的管理,坚决禁止趁年检验照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罚款;严禁强制代理年检等行为。对违反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做好年检验照信息采集工作

  各级登记机关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和广告经营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动员组织广大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广告经营单位踊跃参加信息采集,认真填报《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个体工商户党建情况统计表》和广告经营单位基础信息有关统计表。各级登记机关要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相关的统计数据汇总和分析工作。协助各级广告监管机关做好广告经营单位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管理和广告经营单位基础信息统计工作提供扎实有效的信息资料。

  各地要认真搞好年检工作总结,同时做好年检验照的有关统计工作,认真填报《2011年度年检情况表》。各地的年检工作总结请于8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局企业处(含上述年检情况报表)、外资处、个体处(含非公党建表)。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2011年度年检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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