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经信委: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12    浏览次数:5

新经信企业〔2012〕31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自治区各行办,各有关开发区、高新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信部关于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2]427号)要求,现就我区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自治区各行办要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做好推荐工作。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数量不超过1个。

  二、乌鲁木齐高新区(太阳能光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制造)、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装备制造·能源装备)、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化工)、克拉玛依石油化工工业园区(石油化工)、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制造)等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本开发区(园区)内,可以各推荐2家公共服务平台,经开发区(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委企业处。

  三、推荐资料采取纸质和网上报送的方式。网上填报方式如下:

  (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自治区各行办于6月15日后,向我委企业处申领登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www.sme.gov.cn),及相关材料。

  (二)申请示范平台的单位可向本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或自治区各行办申领登录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信息的填报。

  四、请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自治区各行办于7月5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我委企业处,并同时完成网上信息的填报。

  五、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公共服务平台单位,根据上述相关要求,于6月15日后向我委企业处申领登录管理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7月1日前直接向我委企业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工作。

  联系 人:王莉   王涛

  联系电话:4523436     4523449(传真)

  附: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doc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xls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xls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xls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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