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省启动创新型城市(县、区)创建工作。近日,记者就创建工作采访了省科技厅负责人。
一问:请介绍一下开展创新型城市创建工作的背景?
答:创新型城市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柱,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发挥着核心带动作用,建设创新型城市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城市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部署,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分别出台了《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体〔2010〕155号)、《关于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30号),我省杭州、宁波、嘉兴三市相继成为了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内兄弟省市纷纷出台文件,如北京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江苏出台了《江苏省创新型城市创新型乡镇创新型园区建设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试行)》等。
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的《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科技强市、县(市、区)活动,建设创新型城市”。《浙江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通过五年的努力,在全国率先进入创新型省份的行列。省委书记赵洪祝明确指出“充分发挥杭州、宁波、嘉兴等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的示范作用,在市、县开展省级创新型城市试点,促进城市创新与产业创新的互动发展”。与此同时,我省一些科技强县(市、区)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建设创新型县(市、区)目标,制定创新型县(市、区)发展规划,完善创新激励措施,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发展之路。
因此,我省开展创新型城市(县、区)创建工作的时机条件已经成熟,创建工作可谓“国家有样本,外省有经验,市县有呼声,法律有保障,发展有要求”。
二问:如何认识开展创新型城市(县、区)创建的意义?
答:“十二五”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和统筹解决体制性、结构性、素质性矛盾的攻坚时期。在创建科技强市、县(市、区)的基础上,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加快科技强省建设,实现“十二五”率先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目标的迫切要求;是统筹城市发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把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作为两者的结合点、着力点、创新点进行一体化部署、一体化推进的重要抓手;是走新型工业化与城市化道路,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集聚、高端制造业和高水平服务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应对区域竞争新趋势,集聚创新资源,激活创新要素,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的现实选择;是加快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创新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的客观需要。必须进一步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县、区)创建工作,推动市、县(市、区)发展成为自主创新能力强、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突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水平高、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显著的创新型城市(县、区),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道路,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做表率,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做示范,为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做贡献,支撑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
三问:如何理解创新型城市(县、区)与科技强县(市、区)的关系?
答:200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创建省科技进步先进县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创建科技强县(市)活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活动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29号)。自创建活动开展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表彰5批、55个科技强县(市、区),占县(市、区)总数的59%。几年来的实践表明,科技强县(市、区)的创建有力地促进了区域科技进步,区域创新能力明显提高,科技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创建科技强县(市、区)活动成为继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之后又一项推进区域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为我省开展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因此,《意见》明确要求在科技强市、县(市、区)的基础上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对尚未成为科技强市、县(市、区)的,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活动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29号)的要求,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县(市、区)活动。
四问: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答:我省开展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要以推进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为抓手,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实现创新驱动支撑引领发展为导向,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为着力点,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引进培育高层次高技能人才为支撑,创新科技体制机制,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技成果市场化与产业化,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着力提升区域综合实力、国际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到2015年,争取全省三分之二以上的设区市成为创新型城市,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行列;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成为创新型城市(县、区);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市、区)成为科技强县(市、区)。
五问:如何做好创新型城市(县、区)创建工作?
答: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必须突出科技创新、坚持企业主体、支撑转型升级、优化创新布局、创新体制机制,把创新驱动作为市、县(市、区)发展的核心战略,贯穿到经济、科技、教育、人才及社会发展各个方面,制定创新发展规划,完善创新政策环境,着力提高企业自主能力,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完善区域创新服务体系,着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成功创业模式创新。为此,各级政府要更加自觉地把创新驱动作为引领发展的核心战略,切实加强对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纳入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要研究制定创新型城市(县、区)创建规划,落实工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政策配套衔接,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加以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突出工作导向,把重视科技与人才、加快转型升级作为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来考核评价,推动各地形成统筹政策举措、加大科技与人才投入的合力。要加大政策支持,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1个百分点以上,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及其先进奖励经费。
六问:创新型城市(县、区)如何申报创建?
答:《意见》明确规定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活动采用自愿申报、统一评价的方式展开。凡自愿参加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制订创建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省科技厅申报。经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为创新型试点城市(县、区)。
对创新型试点城市(县、区),由第三方机构创建创新型城市(县、区)的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测评,测评结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后向全省通报,其中达到条件的,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创新型城市(县、区)。
七问:如何开展创新型城市(县、区)评价工作?
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关于浙江省创建创新型城市(县、区)的评价指标体系方案(试行)的通知》精神,在导向牵引、重点覆盖、真实可行、动态监控的前提下,对设区市从创新投入、企业创新、结构优化、创新产出四个方面,分别监测、评价各设区市、县(市)、城区开展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的整体推进情况。
在评价方法上,对现行统计报表中可以获取的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整理加工;一些现行部门报表制度中有的数据,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现行报表制度难以获取的数据,按照政府部门职责分工组织专门调查。省统计局负责最终数据的审核、汇总及评估。
在评分方法上,分规模指标和水平指标,按指标的重要性确定权重,通过综合加权法计算评价值,总分为1000分。为避免测评中出现指标的大幅波动,统一用当年、前一年、前两年的平均值作为评价年数值进行无量纲化计算。
八问:请介绍一下近期创新型城市(县、区)创建工作打算?
答:计划分调研培训、申报创建、评审确定等3阶段,全面开展创新型城市(县、区)创建工作。重点是要围绕《关于建设创新型城市(县、区)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创新型城市(县、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等,举办创新型城市建设培训班,做好创新型城市创建的调查研究、宣传培训、政策解读等工作,营造全省创建创新型城市(市、区)的工作氛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关于开展创新型城市(县、区)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在9-11月启动创建的申报工作。力争在12月底前完成组织开展第三方机构创建测评工作,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审核确定首批省创新型试点城市(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