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发〔2012〕437号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工信部《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18号令)的文件精神,我委经过深入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军工企事业单位意见,制定了《甘肃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调查)总体预案》,经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意。现将《甘肃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调查)总体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调查)总体预案》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甘肃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调查)总体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事故调查组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事故调查组职责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5.善后处置及事故调查
5.1 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
5.2 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5.3 事故调查批复及备案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组织保障
6.3 制度保障
6.4 队伍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物资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高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实施快速、有效的救援,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国防科工局《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军工集团公司在甘各企事业单位和省内地方军工企事业单位,发生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善后处置及事故的调查工作。
1.4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干部群众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工信委统一组织协调下,各军工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地方为主,准备充分,训练有素,响应及时,救援有效。利用国家和地方应急救援资源,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各军工集团公司在甘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军工各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机构作用,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及事故的调查工作。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事故调查组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国防科工局)设立甘肃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由省工信委分管副主任任组长。
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安全生产与管道设施保护处,抽调省工信委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专家组由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
全省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和地方军工各企事业单位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并分别与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和地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
2.2应急(调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
贯彻国家及省人民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协调军工单位应急预案与地方应急救援体系衔接事宜;及时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省人民政府和军工单位事故应急机构报送事故和应急救援信息;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2.2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监督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处理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修订本预案,编制、实施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规划;统筹应急指挥、保障和重建体系建设;负责辖区内军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受理全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并按规定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调查,督促责任追究;
2.2.3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关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制定、修订救援应急预案;根据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时,按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当地和上级事故救援应急机构求助。
2.2.4省工信委(省国防科工局)事故应急、调查专家组
负责为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的事故应急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和技术支持,为全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服务;参加事故现场处置、事故原因分析,并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技术和法律依据。
2.3事故调查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工信委(省国防科工局)建立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以上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必要时将风险分析评估情况通报有关军工集团公司、省安监局等有关单位。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接警
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甘肃省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警电话,按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受有关单位、公民的报警;各军工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应明确接警机构。各军工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值守人员在接到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通报省安监局等有关单位。
3.2.2处警
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对方案,向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四级。
4.1.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1.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4.1.4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的同时,1小时内报告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2.2(Ⅲ级)响应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1小时内报告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2.3(Ⅱ级)响应
重大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将情况报告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和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支援,并报告国家国防科工局和省人民政府。
4.2.4(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军工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国家国防科工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4.3信息报告和处理
国防科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对事故基本情况(事发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进行记录,并按本预案规定程序立即上报事故情况。
接报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的同时,应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障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省工信委(省国防科工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进驻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应向事故调查组移交必要的事故情况材料,并总结事故应急经验,补充事故应急消耗装备、器材,使之恢复至备防状态。
5.1事故调查组组成要尊循精简、效能、保密的原则。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检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单位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由省工信委(省国防科工局)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5.2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工作,全过程领导事故调查工作;主持事故调查会议,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职责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5.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省工信委(省国防科工局)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省工信委(省国防科工局)自收到调查报告15日内做出批复,并在结案15日内将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的文件报送国家国防科工局审查备案。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国防科研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由省工信委(省国防科工局)应急通讯系统构成,并与省、地方事故应急通讯体系相联接,以保障应急信息和情况的及时传递。
6.2组织保障
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处室)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
6.3制度保障
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队伍成员培训上岗制度、定期演练制度等,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
6.4队伍保障
根据平战结合和事故应急的需要,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
6.5资金保障
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6.6物资保障
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及其事故应急机构应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需要。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各企事业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事故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员工生产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军工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应针对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提高应急队伍专业素质。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事故应急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7.2监督检查
省工信委(省国防科工局)负责辖区内军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并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工信委(省国防科工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由省工信委(省国防科工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