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7    浏览次数:4

各市发展改革委、配额申领企业:

  根据《农产品关税配额进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2011年3月和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部署,分别针对棉花、粮食进口配额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门检查。按照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对近两年企业进口配额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发现部分企业配额既不使用又不按期(9月1-15日)交回,造成配额浪费而真正需要的企业得不到影响其生产和出口;有的企业配额使用后不按规定期限(进口报关后20个工作日内)交回单证而无法进行核销;有的企业既不自用也无进出口实绩,而是非法违规倒卖配额牟利;有的企业虚报产能和需求,骗取进口配额等问题。对此,国家将严格监管,严肃处理,依法取消违法违规企业分配资格,核减相关企业的分配数量。为规范我省农产品进口配额管理,避免企业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维护企业合法利益,进一步提高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配额管理长效机制,现将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程序

  省发展改革委对配额申报领取实行专人负责、专门窗口、集中受理。每年的10月15-30日,指派专人(具体经办人:经济贸易处宿方正,联系电话:0531-86191722)、安排专门办公地点、按计划有次序集中受理下一年配额申报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汇报及初审把关。每年的9月1日-15日为再分配受理期,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各市“有退可申,无退不申”的原则进行受理。一般情况下,国家发展改革委配额审批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将于10个工作日内专人负责、集中地点发放到企业。

  二、申请材料

  (一)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正式书面申请报告(企业正式公文的形式)。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生产加工能力及产量,所需农产品购销情况,已下达进口配额执行情况,进口农产品的年需求量,申请进口农产品的数量、用途,外汇和人民币资金落实情况等。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申请表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须使用A4纸张打印,内容须全面、规范、清晰。

  (三)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户须带原件复核),以及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其中,棉纺企业经营范围须包括棉纺、纺纱等生产相关内容。

  (四)财务审计报告。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须带原件复核),并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粮食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申请粮食加工贸易进口配额且无进口实绩的企业,须提供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

  (六)一个申请报告只能申请一种商品,申请报告及材料当期有效。装订顺序依次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申请报告、法人营业执照、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财务审计报告(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已使用但尚未完成的配额证复印件(须附报关单)。

  三、配额使用要求

  (一)及时反馈进口单证。领取《配额证》(包括《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的企业,必须在完成《配额证》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如邮寄,建议选用中国邮政EMS方式,地址: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邮编:250011);如果企业是分批次进口,必须在完成《配额证》标明配额量的最后一批次进口报关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送达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以便录入网上配额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销,以此作为考核企业进口实绩的依据,否则系统无法记录企业进口实绩,影响下一年度配额分配。

  企业获得的进口配额年内无法执行的,企业必须在9月1-15日交回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由我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再分配。

  《配额证》第一联第13项“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必须认真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其中,“进口商”为进口货物海关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二)建立配额使用定期报告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对企业配额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和年报制度。

  1、季报制度。企业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配额使用情况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已有进口实绩但配额未全部使用完成的,上报实际进口数量、价格,并且须注明进口商海关编码;未使用的,应说明情况及列明进口计划安排。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企业季度配额使用情况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2、年报制度。企业要在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配额使用情况报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在每年2月底前审核、汇总企业年度配额使用情况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我委按时核查、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此作为国家分配配额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企业经办人员信息备案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已建立企业配额申领经办人员信息库,企业经办人员发生变更要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备案。为杜绝冒领、倒买倒卖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非本企业备案指定经办人省发展改革委将不予办理配额申领、变更等业务。

  (四)《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时效和更改。

  1、《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最终用户进口填写栏”填满后,需持该证及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和正式书面申请到省发展改革委换领未办理通关部分的配额证。

  2、进口企业如需变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报关口岸等内容时,须在配额有效期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正式文件)、申明理由,并出具口岸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原证交回。

  3、《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在公历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对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下一年到货的,进口企业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持订货合同、货物提单、报关单复印件等有关证明和正式申请报告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能超过下一年2月底。未在规定日期前申请办理延期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办理。《关税配额外优惠关税税率进口棉花配额证》有效期至当年的12月31日,不能延期。

  除上述要求外,其他要求请严格按照省发改委鲁发改经贸[2010]505号文件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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