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海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我国重点控制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建省之初,我省结核病疫情较为严重。据1990年第三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我省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为826/10万,高居全国第四位;涂阳肺结核患病率为260/10万,高居全国第二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结核病防治经费投入不断加大,一系列肺结核免费诊治和防治激励政策全面落实,以县为单位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有效实施,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据2010年全国第五次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显示,我省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降至539/10万,涂阳患病率降至167/10万,与1990年比,疫情下降明显。
但是,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主要表现在:一是我省结核病疫情依然十分严重。据估算,全省15岁以上人口中现有肺结核患者约3万人,另外每年新发肺结核患者约1万人。结核病仍然是导致众多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我省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18个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实验室设备简陋,专业人员不足且素质不高,防治力量十分薄弱。三是长期不规范治疗导致重症、难治以及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增多,危害日益显现。我省结核病专科医院建设刚刚起步,其硬件条件和技术水平尚不能满足开展耐多药防治工作实际需要,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和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广大老百姓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水平亟待提高。诸多因素导致我省结核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国家和我省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全省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省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3万;
——全省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省以市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能开展痰培养,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能够开展药敏试验,省级结核病实验室能够开展快速菌种鉴定;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市县(儋州、乐东)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及早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及时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各级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糖尿病患者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下发的《肺结核临床路径和门诊诊疗规范》,对肺结核患者开展规范化诊疗活动,对传染性强的患者(痰涂片阳性)要采取住院隔离治疗两周后继续居家治疗的措施,同时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推广应用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对治疗的依从性。建立和完善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和患者及其家属的安全防护。
(三)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市县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对全省开展结核菌耐药基线调查及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市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及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到东西南北中区域重点结核病实验室或省级结核病实验室进行确诊;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省级和东西南北中区域重点结核病实验室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减少耐药菌在人群的传播。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市县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在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市县(儋州、乐东),为有高危行为的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大力度,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各种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防治政策。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大力支持相关项目和课题研究,重点开展流行危险因素、防治模式等领域的研究工作。
(八)加强国内外交流,拓展国内外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重点医学院校、著名专科医院等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先进技术支持,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吸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部门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分工和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大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与能力建设。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优化结核病防治机构编制资源配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抗结核药品的生产。财政部门负责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结核病防治研究相关科研项目的实施。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救助范围,提供医疗救助。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和住院报销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措施,加强对抗结核药品销售和质量的管理。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积极发挥大众媒体宣传作用,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要加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报告肺结核患者疫情,并及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市县要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省结核病医院为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全省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诊断治疗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要加强专业防治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优先发展东西南北中区域重点防治机构,使其承担部分省级职责。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网络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范围,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在保证中央补助地方结核病防治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并合理使用的基础上,各级财政也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各市县财政要逐步增加结核病防治经费,以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技术培训、现场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有效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逐步使省、市、县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痰培养、菌种鉴定和药敏试验能力。加大对省结核病医院和市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防治资源,加强对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市县在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支付。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统筹范围,并提高报销比例。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制定具体的措施和方案,对贫困普通结核病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市县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其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全面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鼓励开发和生产新型抗结核药品,严格规范二线抗结核药品的使用,避免因滥用二线抗结核药品造成的耐药菌株流行。强化抗结核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改善药品储存条件,保证药品质量。对进口抗结核药品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五、监督与评估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单位和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市县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报省政府。
附件:海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年度实施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