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3    浏览次数:4

沪发改农经〔2013〕9号

  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人民政府:

  2011年,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制订的《关于本市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1〕4号),实施年限已于2012年12月底到期。为巩固第一轮政策成果,进一步引导、鼓励农户和企业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经报市政府同意,拟继续实施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细化明确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定义

  秸秆机械化还田是指农作物通过农业机械收获后,将秸秆切碎、均匀抛撒,之后通过机械翻耕、灭茬、覆盖、平整、施肥等作业,使秸秆和留茬直接深埋腐烂熟化,从而满足后茬作物种植农艺要求的作业。

  二、着力扶持除还田外的秸秆综合利用方式

  加大秸秆在商品有机肥加工、食用菌培养料和饲料中的综合利用力度。鼓励商品有机肥加工、食用菌培养料、饲料生产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添置秸秆加工处理设备等措施,提高秸秆利用规模,解决一定区域内秸秆的综合利用问题。

  三、整合完善政策的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收购本市秸秆,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按实际秸秆综合利用量,给予200元/吨资金补贴。

  2、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给予45元/亩的资金补贴。对于按计划实施冬季深耕作业的,额外给予20元/亩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另行安排,补贴比例参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差别化政策,具体根据市农委和市财政局相关文件执行。

  3、对购置秸秆机械化还田机具给予定额补贴,具体参照《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1〕409号)执行。

  四、建立健全政策实施的约束机制

  对于虚报还田面积、且相应区县未予以核减的情况,一方面在全市进行通报,另一方面根据虚报次数(火点数)扣减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资金由区县财政补足。虚报次数在5次以下的(含5次),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1%;虚报次数超过5次的,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3%。

  五、其它

  1、对秸秆机械化还田和按利用量补贴的政策实施年限暂定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补贴资金申报流程中,村级公示时间由原定的“不少于15天”改为“不少于7天”。

  请各区、县人民政府认真执行扶持政策,继续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促进新农村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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