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就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的受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持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三)、已批准成为成都市定点零售药店,并严格执行定点零售药店有关管理规定,近3年内无所属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违规处罚记录。
(四)、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持有上岗证。
(六)、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七)、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主要理化性能要求,营业、办公、生活、仓储应分开或隔离。
(八)、经营场所附近有省本级参保单位或省本级集中居住人群。
二、申报资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请各申请单位下载附件《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用A4纸打印,并按要求填写;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GSP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成都市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四)、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五)、所属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部门)近3年内无违规处罚的证明材料;
(六)、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营业地址附近省本级参保单位或省本级集中居住人群说明。
三、其他事项
(一)、受理地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成都市陕西街54号601室)。
(二)、受理时间:2012年6月18日至7月6日截止(超过规定时间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曼 联系电话:86111639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