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食药监械〔2012〕1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使修订《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工作顺利实施,全省于2012年2月6日至6月5日暂停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申请受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在暂停期间有效期限届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需要延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请在2012年7月5日前,按照《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四川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支机构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要求,提出换证申请。过期则不按换证处理。以上企业在6月6日至7月5日期间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