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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联合公告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发布日期:2011-12-22    浏览次数: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1年   第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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