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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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加强2012年汛期
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2012年汛期将至,为积极预防并妥善处置汛期突发环境事件,确保汛期环境安全,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加强2012年汛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57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汛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各地要结合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开展汛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要对重点河流、湖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逐一进行排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汛期环境风险状况。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危险化学品企业、重金属采选冶炼加工企业、尾矿库、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做好环境风险排查、隐患整治等各项工作,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对重点水域的水质监测工作
各地要按照《2012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辖区重点流域、重要湖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按要求上报监测数据。要确保水质自动站的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实时监控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一旦发现水质异常,要迅速查明原因,第一时间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科学处置。
三、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测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要做好每两个月至少一次的国控和省控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要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在线数据的准确可靠,实时监控污染源排放状况。
四、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各地要做好应对汛期突发环境事件的人员、车辆、仪器设备调配以及处置物资的储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第一时间进行调查,第一时间发布信息。要加强汛期应急值守,确保24小时联络畅通。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照程序和时限报告信息。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