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食药监市〔2012〕5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决定在我省范围内对标识为河北金牛制药有限公司的“特灵眼药(国药准字Z13021700)”和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的“灵芝北芪胶囊(国药准字Z20090741)”等2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广告发布者、广告主、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二、若要恢复上述产品销售,企业必须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在原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发布同样版面更正启事(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见附件),并提供发布更正启示的媒体原件(报纸广告提供报纸原件;电视广告提供光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广告处罚的决定书原件及企业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企业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其产品在我省区域的销售。
三、请各市(州)局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将上述2个药品下架,不得继续销售。同时要加大对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产品进行监督抽验。
四、请各市(州)局切实加大对药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附件: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况一览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