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技厅政务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04    浏览次数:6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社会公众对科技工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务公开办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我厅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履行科技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全面、真实、高效、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厅领导组成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协调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厅长兼任主任,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其他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负责协调指导我厅政务公开的经常性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科技厅内外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以及上网信息保密安全的审核工作。

  人事处负责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并认真组织考核实施。

  政策法规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负责对政务公开事项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

  监察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其他处室和有关单位依照本规定和职责分工履行政务公开、提供政务信息的义务。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科技发展战略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

  (二)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和成就以及重大科技成果;

  (四)重要科技会议、活动;

  (五)有关科技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

  (六)机构设置、调整及职责权限、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和办事结果等事项;

  (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其依据、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纪律、主办人员、投诉电话;

  (八)行政处罚事项及其依据和标准;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十)厅内部重要工作动态和事项;

  (十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技术和事件;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按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日常性工作内容,应当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应当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应当随时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科技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组织申请公开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政务事项,属政务公开范围的,有关处室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公开并为其提供便利。

  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科技厅政务公开的载体包括:

  (一)科技厅互联网门户网站;

  (二)科技厅内网;

  (三)《龙江科技》杂志;

  (四) 科技厅热线监督电话、监督信箱;

  (五)各类科技工作会、听证会、咨询会、论证会、评审会;

  (六) 新闻发布会;

  (七)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宣传媒体;

  (八)对外宣传手册和材料;

  (九)其他公开载体。

  第十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厅互联网门户网站面向社会的信息发布功能,其栏目设置应保证下列各项内容:

  (一)   政务公开;

  (二)   新闻中心;

  (三)   通知通告;

  (四)   政策法规;

  (五)   组织机构;

  (六)   科技统计;

  (七)   厅长信箱;

  (八)   其他需要设置的栏目。

  第十一条    为保证科技厅内网在内部信息和工作交流中的作用,其栏目设置应保证下列各项内容:

  (一)   科技动态;

  (二)   会议纪要;

  (三)   督察督办;

  (四)   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五) 学习园地;

  (六)   其他需设置的栏目。

  第十二条    涉及全厅的重大科技会议、科技活动,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有关业务处室应及时提供信息,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科技计划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评审。各有关计划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年度计划申报须知、重点领域、招标投标、项目评审、拟上项目公示等事项,及时在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科技奖励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评审。成果处应通过门户网站和《龙江科技》将年度重大科技成果向社会公告,对拟授奖重大科技成果应在授奖前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人事处负责将科研序列职称评定的名额、条件、程序、结果等,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告和公示。

  第十六条    科技法规、规章颁布实施和重大科技政策发布出台前,有关业务处室应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座谈会等形式,让公众了解法规、规章、政策颁布实施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等事项。

  第十七条    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职称评定、科技成果奖励、科技经费的安排使用等重大科技事项,有关处室应通过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评审会和研讨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鼓励社会人士积极参与重大科技活动,推进科技管理的科学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将年度工作情况和厅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纪要等内容通过内网公告栏及时公布和公开。

  第十九条    人事处应对干部考核、任免、交流、奖惩等重要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公示、公告和公布,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

  第二十条    条件财务处要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内网及时公开办公经费和其他财物管理使用情况,尤其是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干部群众比较关心的经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公布,“三公”经费和部门预决算要第一时间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室要会同机关党委、人事处完善制度,加强监督,及时公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例等情况,对机关干部职工比较关心的住房分配、经费使用、福利安排、职务晋升等问题,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将有关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厅各直属单位,各市(地)、县(市)科技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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