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环资函[2012]342号
乌鲁木齐市经委:
你委《关于对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设备认定的报告》(乌经【2012】154号)收悉。经我委组织专家对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设备进行核对,该公司购置并使用的三台热水锅炉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中《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设备类第十一条“热水锅炉”相关要求,现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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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