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8    浏览次数:7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2〕3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栗战书书记关于“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中央在黔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身安全管理绩效

 

  各中央在黔和省属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重点抓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的落实,规范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的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加强企业内部危险源和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控与治理,提高安全运行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做好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中央在黔和省属企业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落实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做好事前预防的重要措施来抓,在加大技术改造力度的基础上,依法做到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结合项目实际,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黔安监管四〔2011〕255号)及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各阶段备案工作。

 

  三、继续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中央在黔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省安监局《贵州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管理办法》(黔安监管四〔2011〕174号)及有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部署安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度,细化工作职责,有序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而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扎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各中央在黔和省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贵州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总体方案》(黔安办〔2012〕17号)要求,逐步建立起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纠系统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加强危险源的监控防护,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力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体系化、制度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各中央在黔和省属企业要突出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针对高风险作业、重点部位以及薄弱环节等方面扎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尤其是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粉尘爆炸场所、煤气区域、高温液态金属运输、交叉检修作业等安全治理力度。

 

  五、积极配合地方属地监管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机制

 

  各中央在黔和省属企业要积极主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等情况。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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