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质监函[2012]74号
各相关监理企业: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定期检验和复查办法》(厅质监字〔2007〕246号),2012年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资质复查有关事宜如下:
一、复查对象及时间要求
2012年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工作共分二批进行:
(一)第一批,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6月30日的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企业应于2012年5月20日前将复查材料和社保机构出具的2012年3月份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三险缴纳证明报省交通运输厅质监站。
(二)第二批,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8月11日的公路工程丙级监理企业。企业应于2012年6月20日前将复查材料和社保机构出具的2012年5月份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三险缴纳证明报省交通运输厅质监站。
对未按规定期限申请资质复查的监理企业,原监理资质证书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二、复查标准
依据《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函〔2008〕573号)进行核查。
三、复查程序
(一)监理企业登录部质监局网站(www.jtbzjz.net),完成企业数据库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企业和人员业绩录入以及其他企业信息的更新工作。
(二)监理企业向省交通运输厅质监站递交复查申请材料。
(三)省交通运输厅质监站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复查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省交通运输厅对复查意见进行审批,对复查结果于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报交通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发出公告。
四、有关要求
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复查材料:
1.《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和制度。
5.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包括经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身份证。持部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还须附上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6.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签订监理合同的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项目须同时提供《监理合同》和《监理项目评定书》(复印件);在建或已完工但未竣工项目须同时提供《监理合同》(复印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在建项目监理业绩证明(原件)。
7.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证明(复印件)。
8.企业业绩汇总表电子版(A3纸规格,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除第8项外,其他材料均为A4纸规格,复印件清晰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成册,第2至7项证明材料单独装订成册,上述两册材料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