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加强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着力解决环境执法偏软问题,充分发挥环境监察队伍在污染减排中的“主力军”作用,努力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等环保目标任务,现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鄂发[2012]7号)和第八次全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执法思路,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污染减排现场核查,着力解决执法偏软问题,努力完成“十二五”污染减排等环保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运用综合措施,解决环境违法问题
(一)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环境监察机构要全过程参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环境监管。环评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征求环境监察机构的环境监察意见。
(二)建立环保部门内部环境执法联动长效机制。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整改不到位的排污企业实行环保上市核查、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资金支持和创先争优等环境执法“一票否决”。
(三)全面推行环保约谈、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流域、行业)限批和责任追究等制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差别化的环境监察制度。对轻微环境违法企业,采取警示、通报等方式,责令企业完成整改任务;对严重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察频次,并按上限实施处罚。
(五)实行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督员资格认证和企业监督员责任追究制度,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自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六)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至少每月对污染减排项目、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建设项目进行一次现场环境监察;市(州)环境监察机构至少每月对本级所管污染减排项目、重点排污企业以及建设项目进行一次现场环境监察,至少每季度对辖区县(市、区)重点污染减排项目、重点排污企业等进行一次现场环境监察。省环保厅不定期地进行巡查、稽查和督查。
(七)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环保专项行动、办理投诉举报、承办上级批示、查处新闻媒体曝光案件等工作中,凡发现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须全部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
(八)加大环境行政处罚力度,提高案件查处的数量和质量。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确保环境违法问题整改到位。
(十)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诚信工程、放心工程。优先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污染减排核算、排污费核定、环境行政处罚等具体执法工作中。
(十一)加强区域、流域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共同解决。加强环境预测预警,共同调查处理环境纠纷,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三、强化责任落实,推动基层一线执法
(十二)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网格化责任管理体系,实现环境执法全覆盖,环境监管无“盲点”。全面实施重点排污企业环境监管责任制度,做到“一企一人”。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实行“问责”和末位淘汰。
(十三)对国家和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十四)推行环境监察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对举报有乱作为和不作为等违法行为(如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弄虚作假,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或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处理等)经查实的执法人员一律调离其执法岗位,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五)推进环境执法工作年度考核。对环境违法案件结案率低(国家和省级督办案件结案率为100%,其他环保违法案件结案率不低于85%)、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年度故障率或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率高(超过20%)、当年被环保部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等地方实行“一取消一否决一限批”(取消一个年度所有的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区域限批),并向省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监管水平
(十六)结合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力争将环境监察机构由事业单位转变为行政机构,实行公务员管理。
(十七)积极开展岗位培训、比武竞赛等活动,大力培养会污染减排现场核查、会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与事故、会查办环境违法案件、会排污费核定等“四会”执法能手。
(十八)实施人才发展战略工程。到2015年,全省在职在岗环境监察人员30%以上具有环保相关专业。
(十九)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省本级和武汉、宜昌、襄阳市环境监察支队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其他15个市(州)环境监察支队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省80%以上的县级环境监察大队达到国家三级以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