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第40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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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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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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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营运 客车 等级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道路运输局(处),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各有关客车生产厂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1年10月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