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0    浏览次数:6

川环发〔2012〕33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要求,全面加强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确保全省环境安全,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环境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发展模式,全面推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方案》要求,成立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制定相应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环境应急体系建设。

  二、强化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建立组织管理体系、预防预警体系、应急响应体系、保障体系等“四大体系”的具体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管理机制,不断规范环境应急应对工作程序,全面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保障,逐步实现“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的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三、明确责任,工作落实到位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全面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和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明确实施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确保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

  我厅将把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对各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市(州)环保部门务必于5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应急联络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内容一并上报,我厅将适时进行督查、指导。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郭茂

  联系电话:028-86151609(传真) 18602880092

  附件:一、四川省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方案

     二、环境应急联络人员基本信息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附件一:

 

四川省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方案

 

  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现“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的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确保全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四川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方案》(下称《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体系、预防预警体系、应急响应体系、保障体系等“四大体系”。

  一、建立组织管理体系,夯实环境应急工作基础

  组织管理体系是环境应急管理的核心工作,是有效开展应急管理的组织保证。通过建立健全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强化环境应急管理组织领导,稳步推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

  省和具备条件的市(州)应设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配足配强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着力提升全省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具备条件的市(州)应力争设立独立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不具备设立独立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在监察执法机构加挂应急机构牌子,按照“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模式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

  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和市(州)独立环境应急机构应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配足配强人员编制;其余市(州)和县(市、区)要增加与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配足配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应急物资储备,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和通讯联系等工作。

  (二)建立应急领导小组

  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分别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环境应急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应急、监察、监测、科研、宣教、纪检等相关业务部门任成员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内),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立应急监测组、现场调查组、技术保障组、现场处置组、对外宣传组、事件评估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分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成立应急监测组,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现场监测数据;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负责成立现场调查组,承担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排查工作,与事发地环保部门联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成立技术保障组和事故评估组,承担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开展事件评估工作;省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成立现场处置组,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宣传教育与对外合作处负责成立对外宣传组,承担环境应急新闻发布等宣传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成立责任追究组,承担责任追究工作。

  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成立由法定代表人为负责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应急管理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二、完善预防预警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预防预警体系是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通过完善事前预防和应急准备,全面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一)加强风险排查。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制定辖区内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定期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并要求整改,全面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一厂一册”的标准建立并定期更新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形成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

  (二)建设应急预警平台。省、市(州)环保部门依托地理信息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尽快建设省、市(州)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平台,及时掌握全省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基本信息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现状以及各类污染物质的基本处置方法等信息,实现“四个清楚”,即“环境风险点源清楚、环境应急处置方式清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清楚、流域和区域环境敏感点位清楚”。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流域和区域,把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企业标注到指挥平台上,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具体地址、经纬度及高程、企业风险单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原料、产品等信息以及所处区域、流域和周围敏感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居民聚集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等信息。

  2.对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标识,并标明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处置方法、防护措施等信息。

  3.建立水、气扩散模拟软件。根据流入水体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河流流速、流量或扩散到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数量、浓度、气象因素等信息,采用模拟方法,及时预测污染影响范围。

  4.全面收集各类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对各市(州)以及企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5.将污染源在线监控现场端数据与中心平台联通,及时了解存在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的适时排污情况。

  (三)加强信息收集。拓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渠道,构建全方位信息收集系统,及时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一是加强对环境监测数据分析。通过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适时监测数据综合分析,及时发现潜在的环境问题,从源头监控排污情况。二是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获取并核实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报道的事件信息。三是充分利用“12369”环保举报热线,及时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突发事件信息的互通共享,及时获取相关综合性突发事件信息。

  (四)加强应急联动。一是部门联动联防。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消防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工作。二是区域联动联防。毗邻地区环保部门间要建立定期会商、联合预警、联合防控、联合执法、联合监测、信息共享等机制,充分发挥流域管理作用,有效利用各类应急资源,切实增强风险防范的协同性。

  (五)强化预案管理。完善预案管理体系,切实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厅(局)长等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按照规定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和培训工作。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要求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遇有工艺、原料、污染防治设施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补充修订,并重新备案。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中应按照危险品的种类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规范各类应急设施的设置。

  (六)组织应急演练。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实战演练与桌面推演、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区域性演练和全局性演练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政府相关部门和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针对演练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相关预案,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水平。

  (七)加强物资储备管理。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以县为基础,结合本地特征污染物的特性,建立市(州)、县(市、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掌握社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动态信息。市(州)、县(市、区)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的主体,要对照预案要求储备应急物资,并及时更新,使用后和过期失效的环境应急物资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置。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动态信息要及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及更新淘汰后的失效物资处置进行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调配和有效处置。

  (八)整合应急资源。一是整合环境应急通信资源。完善省、市(州)已有信息传输渠道,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和通信技术力量,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畅通,保证突发环境信息及时报告。二是整合环境应急专家资源。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组建应急专家库,组织应急专家参与环境应急预防和咨询工作,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市(州)环保部门也应发挥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特点,从环境应急专家库中选聘专家,为其制定、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是整合环境监测资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市(州)、县(市、区)监测机构应担负应急监测任务。

  三、建立应急响应体系,规范环境应急应对程序

  应急响应体系是环境应急管理的重点,是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根本途径。通过规范应急响应工作程序,明确相关责任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实现环境应急管理的有序运行。

  (一)应急指挥。接到报警后,当地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调度事件相关情况,初步研判事件等级并报告本级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研判等级,开展信息报送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运用环境应急指挥平台,根据现场监测数据和专家组的建议发出应急指挥指令。本级环境应急预案一旦启动,凡执行有关环境应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挥,其执行的相应工作对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处置工作,并综合分析各现场应对工作组的意见,向本级政府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

  (二)信息报送。市(区)、县(市、州)环保部门在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研判。对初步研判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以及六类必须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上级环保部门需要掌握情况时,下级环保部门必须上报相关信息。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必须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领导指示及时上报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进行终报。

  (三)应急监测。环境监测机构接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调配指令后,立即组织本单位的应急监测组赶赴现场,制定监测方案,确定监测项目、范围和布点,开展采样和监测。监测结果应第一时间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四)现场调查。环境监察机构接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调配指令后,立即组织本单位的现场调查组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综合分析应急平台信息和现场监测数据的基础上,现场组织开展事件污染源排查,及时查明污染源和事故原因。

  (五)现场处置。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接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调配指令后,立即组织本单位的现场处置组赶赴现场,充分利用将建成的应急平台、物资储备或技术资源,积极参与本级政府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协调、配合和指导下级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

  (六)信息发布。对外宣传组在接到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调配指令后,负责本级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进行宣传,引导群众正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有效防止因谣言引发当地混乱。

  (七)事件评估。应急终止后,由环境科研机构组织应急专家开展事件评估工作。重点开展对处置效果、事件影响、污染修复方案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向环境应急管理机构提出事件评估报告。

  (八)损害赔偿。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损害赔偿工作。根据事件评估组评估分析事件造成的财产损害、事件应急处置费用和环境修复费用提出责任赔偿建议。

  (九)责任追究。环保部门内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事件责任追究工作。针对事件中政府、部门、企业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十)事件总结。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事件总结工作。相关参与应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总结本单位和个人应急工作情况,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在综合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事件总结报告报环保厅(局)。

  四、完善保障体系,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保障体系是环境应急管理的关键,是有效推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通过强化人才、经费、保险、制度和考核等保障措施,积极推动环境应急管理有效运行。

  (一)人才保障。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人事等部门的支持,加大对环境应急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保障环境应急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加强对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环境应急救援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熟悉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程序,招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经费保障。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争取将环境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积极争取环境保护部和各级政府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环境应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优先安排范围。要加大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应急资源经费的投入,落实应急处置经费。

  (三)责任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有针对性地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和应用,积极协调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建立规范的理赔程序,减轻投保企业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制度保障。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建立应急值守、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信息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规范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制定环境应急值守、隐患自查、信息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负责。

  (五)目标考核。积极建议当地政府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目标。省、市(州)、县(市、区)环保部门将能力建设、制度落实、预案管理、物资储备、信息报告等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内容,定期对下级环保部门和辖区内存在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开展目标责任考核。

  附:1、四川省环境应急管理体系(见附件1)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2)

  附件二:

 

环境应急联络人员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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