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食药监稽【2012】23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2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这次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整个铬超标胶囊剂药品查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市(州)局要切实加强对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的组织领导,对辖区内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负总责,监督辖区内相关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认真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国家局文件要求按时完成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任务。
二、各相关企业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必须在2012年5月15日前完成,有关材料需经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并盖章后于5月16日前上报省局。
三、对国家局历次通报的及企业自检铬超标胶囊剂药品,要登记造册,按照就近、集中并符合环保要求,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下组织销毁,杜绝再次流入市场。销毁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局。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