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科技局、国资委,各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合肥、芜湖、蚌埠市财政局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
财资〔2016〕4号.tif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技厅 安徽省国资委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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